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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05年12月11日晚,赵某与女友张某一同来到某招待所。在办理住宿登记时,张某对服务员称与赵是夫妻关系,只要一个床位,服务员因此只对张某进行登记,并安排他们入住205号单人房。当晚赵某与张某一同入住,2人先后使用安装在卧室内的液化气热水器进行沐浴。次日12时许,赵某因液化气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赵某的妻子王某美起诉到法院,要求招待所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侵权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其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赵某虽没有进行住宿登记而私自入住,与招待所没有住宿合同关系,但招待所依法亦应对赵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招待所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保证其经营场所内的配套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予以消除。招待所对其经营场所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可拒绝未进行住宿登记的人员住宿,但其疏于管理,对赵某私自入住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没有拒绝对其提供服务,且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将液化气热水器安装在卧室内,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招待所没有提供完善的管理和安全设施,以致赵某在住宿期间使用安装不符合规范的液化气热水器进行沐浴后液化气中毒死亡,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126724.14元。因招待所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单位某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赵某没有进行住宿登记而私自入住,使用安装在卧室内的液化气热水器进行沐浴未开窗通风透气,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