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知名律师 >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正文

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来源:武汉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whzmvip.com/ 时间:2016-08-18 11:08:11

分享到:0

        收养法中对一些特殊的地方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本文将为您进行阐述。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特殊要求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特殊要求

    《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

    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养子女的扶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详细]

    ● 独身男子收养女性的特殊要求

    独身男子收养女性的特殊要求

    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的男性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但是,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详细]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详细]

    ● 亲属间收养的特殊规定

    亲属间收养的特殊规定

    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养子女,这类情况的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特殊规定包括:

    《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上述不受限制的条款包括:

    1、《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