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知名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正文
分享到:0

     

    走出误区至关重要

    解放日报讯 “近来,本市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这是本市法院系统透露的信息。自去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日趋增多,黄浦区法院到去年底受理了16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6%;闸北区法院截至目前受理的案件,为2001 年的3倍。

    有关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中有许多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一些市民对医疗事故的认识有误,将一般的医疗纠纷作为医疗事故而提出赔偿诉讼,结果没得到法院认定。因此,让市民走出认识误区至关重要。

    【案例聚焦】

    期望过高闹矛盾

    李某患先天性眼睑下垂,到本市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后实施了必要的手术,李某眼睑下垂的状况明显改善。但李某感到,效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属于医院手术失败,构成医疗事故,遂向法院起诉。院方认为,实施手术后,李某眼睑下垂的状况和面容都有明显改观,医务人员在操作上没有任何过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只是李某的期望过高。

    法律界人士点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李某的情况构不成医疗事故。医疗效果与医疗事故的概念也完全不同,应当分辨清楚。再说,医学新技术的效果毕竟有限,不能以主观愿望对医疗效果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李某属于缺乏必要的医学常识,很难打赢官司。

    广告不实起风波

    曹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去年经人介绍到本市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交费用,忍疼痛,曹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曹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花好稻好”,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对曹女士抽去腹部脂肪的手术已完成,尽管没达到宣传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界人士点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曹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医疗合同纠纷,如果以此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多一点。从中也告诉人们,诉讼时适用法律要正确。当然,广告宣传、医生推荐也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端猜测遭败诉

    许某在某妇产科医院生产时接受了一次手术,其家属怀疑医院在接生时发生问题才采取手术措施,属医疗事故,并要求封存、取得病史卡。医院向许某家属提供了病史卡,并告之医疗过程无任何过错。但许某家属固执己见,还诉至法院。审理中,许某家属又没在规定期限内拿出确凿的证据,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判决许某家属败诉。

    法律界人士点评:打官司要讲证据,要确认医疗事故,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许某家属在已拿到病史卡后,仍对医疗过程和方法有所异议,就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否则属于无端猜测,势必败诉。打官司,证据很重要,因为法院的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盲从新药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