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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法在公安院校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公安院校学生“重刑轻民”现象比较严重。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一套好的民法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认识民法在公安院校的重要性,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和目的。   关键词:公安院校,民法教学,存在问题,对策,教学效果   民法学是一门具有极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民法处处体现对人的关怀。公安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然而目前的状况是公安院校的学生大部分重刑轻民,很多学生认为民法与自己从事的公安工作联系不多,因此表现出对民法的极端不重视。针对这种状况,笔者总结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解决了公安院校民法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民法学在公安院校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一) 培养一批批高素质的警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自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就必然对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暴露出的素质低下就是警察民法素养低下的表现,为了适应繁荣发展的市场经济,警察非学民法不可。早在100 多年前,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 Henry Maine) 就曾有这样一句名言: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这句名言尽管并非绝对真理,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却揭示了一个简单而明白的道理:民法是否发达是整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包括制度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1 ] 警察通过学习民法,可以培养他们如下的民法理念:1. 平等、自愿、公平的理念。如果警察对执行任务中遇到的民事问题,不能用平等、自愿、公平的理念去处理,就会导致警察滥用权力而侵犯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这不仅是蔑视民事法律的表现,更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矛盾。2. 民事主体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从民法学的体系可以看出,民法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方面对权利加以了规定,是典型的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其他如刑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等法律,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的保护,可以看出,其他部门法律的规定是以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基础进行保护的,因此,有人将民法称为人民权利的圣经是不无道理的。在公民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人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更应力倡私权神圣的观念,与国际接轨。人民警察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其性质决定了它只能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的行使及其运用必须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权利的真正实现为前提,否则不但不能起到保护权利的作用,还会侵犯公民的各项权利,甚至有可能因滥用权力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无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是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其核心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民法对于权利观念的强调,有利于培养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 2 ] 因此,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警察始终要武装到头脑中的理念。   3. 诚实信用的理念。警察用诚实信用原则武装头脑就会将千变万化的民事案件和其他行政、刑事案件区分开来,就会正确地解决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有这样,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是有序的,警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才得以圆满完成。   (二) 民法是众法之基   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存在,是所有部门法的基础。在历史上,没有宪法之前,民法就是宪法;有了宪法之后,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成了宪法的基础和原理,并通过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升华而被贯彻到其他一切部门法中。我国有刑法学者在深入研究了罗马法之后无不感叹地说:“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1 ] 既然民法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如此重要,警察就应十分重视民法的学习。   二、目前,公安院校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对策   1.“重刑轻民”现象严重。公安院校学生当他们还没有接触民法时,凭着直觉普遍认为民法与自己未来从事的公安专业联系不多,因此不重视民法的学习。导致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民法,不知道民法是保护人的权利的法律。更由于过去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相对不发达,我国封建传统观念又在过去很长时期根深蒂固,以刑法为核心的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占据上风,严重地压制了民法的发展,家庭和国家本位的封建观念束缚了权利,也强调了权力,重刑轻民的观念便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出现,民事案件不断上升,这就促使民事立法突飞猛进地发展,同时不断推进和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民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察面临的民事法律关系会越来越纷繁而复杂,不学民法,警察就无法胜任未来的工作。2. 学生不重视深层次民法理念的培养。目前,公安院校的学生大多数不但“重刑轻民”而且认为学习民法只学法律条文或只学一些典型案例就可以了,即使不深入学习一些理论也能应付将来的工作要求。而造成学生认识上偏差的原因有:第一,学生认为反正民事案件无关痛痒,没有刑事处罚严重,因此,民事案件草率处理甚至处理错误也无所谓。第二,学生对于内容庞杂的民法学感到学起来困难,有畏惧心理。第三,学生认为自己将来既不从事科研工作,又不考研究生,只是从事警察实务工作,用不着深层次钻研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所以大部分学生认为民法的学习简简单单应付应付就可以了。第四,学生直接的拿来主义思想比较严重,认为未来公安工作能直接用到的知识就努力学,而对于一些法律理念的培养却不加重视。只要涉及民法理论的内容学生不但不感兴趣,而且认为学了没用。事实远非如此,公安院校的学生将来走向工作岗位虽然都是具体执法,但是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于民法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民事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案件,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决定许多民事案件不可能按照法条的规定而发生,案件的解决常常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这就需要使用类推原理、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运用民法的解释学进行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而这些民法知识的灵活运用在于民法理念的长时期的熏陶,因此,只注重表面的民法条文和案例的学习远远不够,需要深层次理解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的理论和民法的理念,这样才能使民法运用自如,真正公平、公正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民事纠纷。针对公安院校学生中轻视民法的现象,笔者采取了以下的解决对策:   1. 注重公安院校学生学习民法的目的性教育。   在民法教学中,我们要始终贯彻警察学习民法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通过“夫妻黄蝶”案等一些典型案例教育学生,使学生懂得民法对公安执法人员的作用,告诉学生,随着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不学民法迟早要被淘汰,为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必须学好民法。2. 指出重视民法学习是民事主体权利实现的基础。在讲授民法时,针对学生重刑轻民的倾向,我们可以通过简要回顾民法的发展史来说明。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年代,大量属于民法调整的,如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都被采用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历代的统治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地位,十分重视刑法的作用,正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普遍存在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教学中要告诉学生,在大量的案件中,民法和刑法是掺杂在一起的,针对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分别调整。如果不学习民法,势必导致民事责任被忽视的情形,如果不掌握清楚各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就很难对一个案件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加以区分,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结果该追究责任的没能追究,不该追究的也许出现冤案等情形,这种判错案件、伤害好人、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会导致国家赔偿案件的不断上升。因此,警察要学会分清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公法的和私法的,这十分重要。而只重刑法,轻视民法是无法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3. 精心准备、调整心境、激情讲授每一堂课。老师一堂课45 分钟的讲授,需要课下多个45 分钟的时间准备,为了课堂教学生动有趣,需要老师精心设计课上45 分钟的每一个环节。从案例的准备,民法理论的筛选到课上的讲授,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仅要求老师准备设计好一节课,而且要求老师对所设计的教学过程和民法知识非常熟练,只有脱稿讲授,才会发挥自如,抑扬顿挫的表达才会吸引学生。因此,从设计教学过程到熟练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当进入最后一个讲授环节时,要求老师充满激情,只有满腔热情的讲授,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如果老师对自己的讲课尚没有激情则很难要求学生聚精会神地听课。老师要在课前调整心境,即便课前有不高兴、不开心、不顺心的事情,当面对学生时,心情应当是晴朗而阳光的。4. 案例教学中穿插民法理念,做到轻松之中熏陶民法深层次的理念。民法本身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独讲授理论,学生会感到枯燥,单独讲授案例,课堂会生动,但是民法理念的培养无法完成。对于民法来说,纯案例的教学只能使学生机械地记忆一些典型案例,可是现实案例并不是原本不变地按照我们所讲的典型案例和法条规定的那样发生,面对千奇百怪的民事案例,我们必须有极强的民法理念,具备以一应万的能力,这才是掌握了民法的真谛。因此,要紧紧抓住案例教学这一生动有趣的时机,在案例教学中适时地讲授民法理念,让学生在不知不觉的轻松中接受民法深层次的理念,培养他们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