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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已是76岁高龄,但谢岗镇的谢老伯还是把自己的老伴告上法院要求离婚,称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步入晚年,应互敬互谅、互相照顾,谢老伯未举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修复挽救余地,因此判决驳回其请求。

  原告:没有经济收入后双方矛盾激化

  谢老伯出生于1937年,其老伴黎某出生于1940年,均系东莞市谢岗镇村民。双方于1969年登记结婚,后均移居香港。双方育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一子在香港,另两人在内地。目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来源,依靠香港政府发放的综援生活。

  2010年左右,黎某因要照顾孙子,回到内地原籍地居住。

  今年7月,谢老伯以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吵闹,且双方自2008年分居至今为由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谢老伯称其是伤残人,生活得不到照顾,与黎某也合不来,自65岁没有经济收入后双方矛盾激化,现其只可自己独居,自己生活。

  被告:原告有第三者

  而黎某则不同意离婚,表示其回内地居住是为了照顾孙子,如果谢老伯回内地生活,愿意接纳其共同生活,如谢老伯一定要求其回香港,其也愿意。黎某表示,谢老伯要求离婚不是因性格不合或经济问题,而是因其在外有第三者。但黎某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原、被告均年逾70岁,已步入晚年,子女均已成年,自1969年登记结婚至今四十余年,更应互敬互谅,互相照顾,以安度晚年,共享天伦。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为由诉请离婚,除提交证言一份外未举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修复挽救余地。被告述称回内地是为照顾孙子,也符合人情。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谢老伯的离婚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