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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樊某是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到深圳某公司的保安员,2010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将某保安服务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主张包括离职前2年来的加班费等在内的各项请求57000余元。樊某称每天工作12小时,一年365天均在上班,法定节假日也在正常上班,并提供了某月份的考勤卡佐证其主张。深圳某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冼武杰律师代理本案。

     冼武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深入了解和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该公司出庭应诉答辩。后经仲裁委员会审理,采纳了冼武杰律师的意见,裁决大部分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仅支持3796.66元,公司的胜诉比例在93.4 %以上

附:本案裁决书(个人信息及具体案情不便公开,故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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