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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四川省仪陇县的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继续行驶。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后,终于在潜逃6小时后主动投案自首,终因构成肇事后逃逸,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011年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往宜州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宜州市国道323线1186KM+860M路段时,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上行人兰某,造成兰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武驾车逃离现场。当晚1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肇事车辆行至桂梧高速公路倒水服务区路段时,因害怕受到处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拿起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后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已兑现。

    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主动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椐本案案情及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缓刑条件,对被告人依法不能适用缓刑。遂于6月29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