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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健康权 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石峰的母亲李女士诉称,2009年2月21日,孩子父亲看到单位放着的炮钉很漂亮,也不知道是做什么用的,便拿回家。后来邻居李先生看到后,告诉孩子的父亲那个是射钉枪的炮钉,比较危险。为了不伤到孩子,石峰的父亲让邻居李先生把炮钉扔掉,没想李先生却将炮钉拿到院子门口砸碎,碎片正巧崩到了石峰的右眼,经治疗石峰右眼视力全无,伤残等级为八级。 李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损害,也给孩子的父母带来沉重的打击,孩子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婚姻必然会收到影响,升学、就业及参军也会收到限制,因此李女士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近2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裁判要点】 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石峰的实际伤情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石峰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9486.59元,驳回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