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知名律师 >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正文
分享到:0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178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生(别名:孙于力、孙力),男,40岁(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略)。1997年6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国生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吴国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吴国生于2006年6月18日,为获取保险代理业务,冒用北京中健安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孙于力的假名,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人吴国生为永安公司代销保险业务,永安公司付给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吴国生与尚国祥合作,由尚国祥在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代销保险,吴国生给尚国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该部分手续费明显高于永安公司支付给吴国生的手续费。截至2006年7月27日,吴国生共获取代收的保险费计人民币300 653.5元,拒不向永安公司交付,并予以挥霍。在永安公司催款的情况下,吴国生于同年7月24日、26日,先后两次利用伪造的31万元北京银行转帐支票向永安公司交付上述保险费。上述赃款现已全部退赔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吴国生的供述证明:2006年6月中旬,其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找到一个卖保险的,叫尚国祥,其说其是顺吉汽车修理厂的,可以代理永安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并和尚约好由尚挣卖保险的钱,其挣修车的钱。其找到永安保险公司的宋永刚,称其是中旺吉业汽车修理厂的,想代理远程定损业务。后其用孙于力的假名在和永安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上签了字,并冒用了中健安康公司的名义(公章是其找人刻的),因为其个人没有代理保险的资质。这样其就从宋永刚处取保险单交给尚国祥销售,尚跟其不定期结账,每月25日其再把钱交给宋永刚。保险公司给其返多少点,其就给尚国祥多少点,其卖保险并不挣钱。其交给宋8万多,有一张3万多的支票,其让朋友李世平换现金了,其余还有25万左右现金其都花了。2006年7月20日,宋不让其拿保险单了,说保监会在查放“高点”(即高回扣,按规定回扣是15%-20%,宋给其30%的回扣),让其停一星期,并让其结账。当时其没有钱了,就先后买了2张31万元的假支票给了宋,想拖一下时间。但宋发现支票是空头的,其就说7月27日给宋现金。可27日李世平说包被抢了,里面有其想交给宋的7万元钱。后其打电话给宋说交钱的事,宋说他被车撞了,其就过去看宋,结果就被抓了。

2、证人宋永刚(永安公司海淀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18日,吴国生用孙于力的假名和北京中健安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吴称该公司是其合作伙伴),与其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由吴在北方汽车贸易市场销售保险,约定7月25日吴应首次支付保险费。到7月25日,其公司一共开出239份保险单,吴还欠31万元保险费未交。吴给了其一张31万元的支票,其到银行入账,得知支票上公司及账号都不存在。7月26日吴又给了其一张支票,金额也是31万元,其到银行后,得知该支票上公司和账号也不存在,其觉得被吴骗了,就报案了。另证实,7月20日左右,由于吴卖出去的保险比较多,又没给其结账,其怕再卖下去会出事,另外,其听说有人反映其海淀分公司的返点比其他分公司高,其推断是吴在对外放高点销售保险,因为北方汽车市场只有吴是给海淀分公司作保险,其就跟吴说公司在查放高点的事,让吴先停止销售。吴销售的保险超过10万元后,就应该及时结账,但其催了10余次,吴就是不结。吴给其的第二张支票还有问题后,吴答应7月27日付现金。结果27日当天,吴说其女朋友取钱后被抢了。其就去了吴在石景山的修理厂,厂长说吴不是厂里的人,和厂子没关系。其觉得吴是骗子,就说其出交通事故了,把吴骗到了海淀,让警察把他抓了。

3、证人郑东(北京中健安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吴国生,但吴不是其公司职员,其也没有把公司公章给吴使用。

4、证人邱召吉(北京市石景山区顺吉汽车服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孙力称能给其拉来保险和事故车,其便和孙力签了合作协议,其给孙力维修费的提成,合同期是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孙力干了一个月的时间,一笔业务都没拉来。

5、证人尚国祥(北京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中旬,孙于力到北方汽车市场找到其,自称是永安保险公司的代理,还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代理,自己有修理厂,让其找客户卖保险,并能给其高于市场一般代理的返点,其就答应了。其先把找到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客户资料传真给吴,吴派人送来永安公司(有一些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的保单,其收下客户的保费,扣除吴给其的返点,剩下的钱交给吴。其一共给吴做了约40万的业务,已经给了吴39万元,还有1万多没给吴。吴给其的返点不固定,但一般比市场上高2个点(即2%)。

6、证人刘春江的证言证明:孙于力包了其的车,让其当司机,每天还和杨小利来回送保险单。尚国祥找到上车险的客户后,把资料传真到孙于力的办公室(在石景山区中旺吉业汽车修理厂),孙再传真给宋永刚。其和杨小利就到永安公司取保险单送给尚国祥。2006年7月20日,孙让其和杨小利回家休息,8月1日再上班,杨和其就离开了。

7、证人李世平的证言证明:其是吴国生的女朋友,吴平时做什么工作,其也不清楚。吴被抓前2天,给过其3万元钱,让其收着,并说这钱他还有用。其被抢的7万元钱就包括这3万元钱。其帮吴国生退赔了31万元,这些钱都是其向亲戚、朋友借的。

8、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交接表、审批表及出单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吴国生使用孙于力的假名、以北京中健安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保险业务,约定每月25日为保险费划缴期限,合同期为2006年6月18日至2007年6月19日。该业务由宋永刚向永安公司提出申请,杨小利为远程出单人员。

9、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人吴国生使用孙力的假名、以北京中健安康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的名义与邱召吉的顺吉汽车服务部(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保险事故合作修理厂,甲方收到维修款后,将20%作为办公服务费返还给乙方。

10、北京银行转帐支票2张、北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函及办案说明证明:涉案2张转帐支票金额均为人民币31万元,出票人北京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涉案支票并非北京银行制作。

11、保险返点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吴国生给尚国祥的返点情况,其中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返点为22%,永安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返点分别为46%(6月19日至20日)、48%(6月20日至30日)和32%(7月1日至25日)。

12、收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吴国生从尚国祥处收取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00 653.5元。

13、涉案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吴国生通过尚国祥销售永安保险公司保险共计137份,金额人民币491 757.6元。

14、损失金额明细表及收条证明,证明被告人吴国生应向永安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为人民币316 501.5元,其中15 848元由尚国祥于案发后直接交给了永安保险公司的宋永刚。另证实,永安保险公司给被告人吴国生代理保险的返点分别为46%(6月19日至29日)、40%(6月30日至7月3日)、35%(7月5日)、30%(7月6日至10日)、29%(7月12日)、27%(7月13日至25日)、25%(6月27日),为第三者责任险。

15、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宋永刚报案称吴国生诈骗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16 501.5元,其已领回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00 653.5元。

二、被告人吴国生于2006年6月,为获取保险代理业务,使用孙于力的假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支公司订立口头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人吴国生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代销保险业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付给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吴国生采用同样方法,由尚国祥在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代销保险,吴国生给尚国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该部分手续费明显高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支付给吴国生的手续费。后被告人吴国生拒不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4 391.275元。2006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吴国生被抓获归案。上述赃款现已全部退赔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