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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七十六条所确立的民事责任的讨论,学者通常只是在归责原则上进行探讨,并没有在总体上加以把握。一般认为,本条是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依本文所见,这不足以概括本条所确立新赔偿责任体系的全貌。从上文对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可以看出,七十六条所确立的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保强制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特殊法定责任  特殊法定责任是指这种责任不仅具有法定性,同时具有特殊性。法定性表现在赔偿数额并非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完全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不实行过失相抵;不以被保险人有责为前提;这种责任有点类似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结果责任。这是基于“人权高于路权”的新理念,立法上有意识地给予受害人特殊保护的赔偿政策。特殊性表现为:(1)强制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由投保人为受害人埋单。(2)虽然在损失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与被保险人一道向受害人赔偿,但两者之间并不是连带责任关系。因为,保险公司根据七十六条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不属于侵权行为责任。而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3)保险公司为第一顺位赔偿责任人,其应当先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加害人)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