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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腹痛就诊,一针下去命就没了……”昨日上午,江汉区法院11号法庭,44岁妇女刘某向个体诊所索赔27万余元。

  刘某提起儿子流下伤心泪。她说,他们租住在汉口复兴村。今年2月21日上午7时许,20岁的儿子起床后喊肚子痛。她和丈夫将儿子送至附近个体诊所,“医生”易某诊断为“胃肠炎”,给其子注射后说:“休息两天就没事了。”

  刘某说,打完针后,儿子回家睡觉。下午,儿子口吐绿水,随后继续睡觉。晚7时许,她发现儿子死亡。刘某当即报案,并找该诊所交涉。

  2月26日,刘某与该诊所签订协议,由诊所支付4万元“慰问金”。3月2日,江汉区卫生局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易某无医师资格,对诊所罚款4000元。

  领到4万元“慰问金”后,刘某仍心绪难平,遂将该诊所及诊所老板彭某、行医人易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昨日上午9时,此案在江汉区法院开庭。

  一小时后,法官宣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择日再审此案。

  “了断协议”不等于铁板钉钉

  发生医疗事故或人身损害事件后,有些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与受害人或家属签订所谓“了断协议”,即一次性支付若干款项后,让受害人或家属放弃维权。记者了解到,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记者注意到,相关单位在“了断协议”中往往措词十分谨慎,很少出现“赔款”字样,而是以“抚慰金”、“人道主义补偿”等字样出现,目的是逃避责任。

  “了断协议”真的能“买断”应该承担的责任吗?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张青宇、吴胜武两名资深律师认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协议);如果合同有违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申请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 (记者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