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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货款51.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原、被告两家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某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两辆客车,总价款为91.6万元,首付10万元。2008年1月8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向原告书面承诺被告拖欠的车款于一周内付清,并由其本人予以保证。嗣后,被告公司支付了30万元车款,尚欠5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书面承诺本公司一周内还款,并由本人承担保证义务,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戴某以自然人身份对自己公司的债务作出的保证承诺,故应成立保证合同,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孙国荣  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