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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有关部门获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经成为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这一方法的使用,源于2008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目前,全国部分法院已先后发出11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遏制家庭暴力又多了一把利剑。

  公权力保护家暴受害人滞后

  据了解,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是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暴力多年来一直被视为家务事。不少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闹闹没什么严重后果。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然而这时,往往已经酿成血案甚至命案,公权力的事后介入,已经于事无补。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海淀、丰台、顺义和朝阳4个区的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调查,结果发现,她们被逮捕前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达35.7%。
  
  据了解,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还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法律制度的欠缺而得不到约束。
  就在法官们苦于有劲儿使不上的时候,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面世。其中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令业内人士眼前一亮。
  据反家暴法律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介绍,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开创了反家暴之先河。”陈敏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称得上“法律理论一小步,司法实践一大步”。
  “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陈敏告诉记者,审理指南在表现形式和表述方式上没有单纯地采取法律条文式的表述,而是对绝大多数条款作了进一步阐释。今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许多规定充分吸纳了审理指南的有关内容。
  “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人民法院专门就家庭暴力案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意味着审理指南由原本的科研成果升级为规范性文件。”陈敏对记者表示,相比以往宣示性的文件,这个文件更具操作性。

  人身保护令按三种模式执行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没有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各地在执行上还没有完全统一。”陈敏说。
  就目前来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大体有3种执行模式: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签发的3个人身保护令,都是由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执行的;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两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法院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的;重庆一中院签发的4个人身保护令,则是法院、妇联、民政3家配合执行的。
  据了解,目前试点的10家法院大多将婚姻家庭案件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由熟悉审理指南的法官来审理,并向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主动告知相关政策。法院在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而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陈敏透露,目前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社会各界反响都出乎意料好。岳麓区法院回访时发现,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丈夫不仅再也没有殴打或威胁过妻子,而且在家主动做起了家务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