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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审判活动中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挂靠建筑企业诉讼主体的问题

  根据某法院的查询,修建工程承揽合同胶葛案子中,有70%的案子存在挂靠修建公司的疑问。即挂靠公司以被挂靠修建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招标,以被挂靠公司第n工程队或第n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挂靠公司或自己向被挂靠公司按工程量的一定份额交纳管理费;挂靠者均为一些个体工程队或没有资质证书的团体修建公司。此类案子的大都状况为工程完毕时,挂靠者将工程款提走,将债款甩给被挂靠公司。一旦发作胶葛或对外债款不能清偿,被挂靠公司则变成被告。

  上述状况一旦发作,应以被挂靠公司和挂靠公司或自己为一起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修建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制止修建施工公司以任何方式答应别的单位或许自己运用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修建市场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有必要依照其资质等级和规范的经营规模承揽使命,不得无证承揽或未经同意越级、越规模承揽。由此能够看出,挂靠修建公司的做法,实质上归于无证承揽或借用别人资质证书进行的承揽,违背国家制止性规则,为无效民事做法。两边在片面上均有差错,诉讼时,应以挂靠的公司或

  自己和被挂靠的修建公司为一起被告,按职责巨细,一起承当或连带承当民事职责。

  关于被挂靠公司提起的向挂靠公司或自己恳求给付管理费或承揽费的疑问。

  上述做法同样违背国家制止性规则,为无效民事做法。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撑,并按修建工程行政法规的规则,主张主管部分进行行政处罚。

  增减工程量断定的疑问

  通常状况下,工程量的增减,均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改变单,经对方承认后进行施工。但详细施行中,在发作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工程量时,两边口头约好的状况,过后无改变单或记载,由此常常发作新的胶葛。这类疑问的解决,笔者以为能够采纳托付工程监理部分对工程量的增减进行测定或判定的办法进行,以判定结论为根据定案处理。现场判定中,能够请求两边当事人参与,对判定或测定作业进行监督,并在判定结论上签字。

  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是不是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疑问

  某房子开发公司的安居工程由某修建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两边在修建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好:铝合金窗户175元/平方米,算计4.588万元。在案子审理中,因未对全部工程进行决算审计,法院在托付审计中,审计部分按审计职业的审计规则,将铝合金窗户工程造价定为372元/平方米,算计9.7万元。比两边约好高出5万余元。不光未能解决疑问,反而使两边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胶葛。怎么结论,定见不合。

  笔者认为,审计结论只能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能作为一种证据。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处理案件惟一的或主要的根据,特别是在案件缺乏其他确凿证据时,更不能仅凭鉴定结论定案,审计结论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审计结论是否作为证据定案,应由法院审查决定。审计结论不能高出法院判决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