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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重庆市城口县外出务工夫妻离婚诉讼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审结离婚案件276件中因外出务工导致离婚案件有157件,2012年审结离婚案件309件中因外出务工导致离婚案件有192件。其中,婚姻登记前生育子女,同居生育子女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导致非婚生子女的亲权无法确认,与此相关的入户、抚养、赡养、继承等争端难以解决,2012年外出务工离婚案件中有44件涉及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问题。非婚生子女身份及时有效确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笔者认为:单凭法律条文中的原则性规定和法官对证据采信的简单推定进行非婚生子女身份的认定,使得法院在亲权确认、离婚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所以完善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制度势在必行。

    一、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现状

    我国法律并无专门条文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香港地区《父母与子女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男子若曾与一名子女的母亲结婚,在该婚姻中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该男子的婚生子女。”有学者认为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标准是子女出生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内或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除非夫、妻或者真实父亲任何一方反对父权的确立。否则,法院一般都推定该子女为婚生子女。此观点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婚生子女推定一般也是基于上述标准。虽然在医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进行亲子鉴定,把鉴定的结果作为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依据。但是基于人伦情感考虑,通常只要父亲不反对其父亲身份,法院一般都会做出婚生子女的推定,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他人请求确认以此来否认该父权)。 那么,除此之外皆可视为非婚生子女的范畴。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明确区分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关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界定应该至少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婚姻关系,另一个是户籍制度。婚姻关系是以对夫妻双方婚姻效力的判定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关系,户籍则是以实际法律文书的形式标明亲权关系的存在状态。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大,人们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婚外性行为、未婚同居等原因使得亲子问题愈发突显,尤其是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缓。虽然《婚姻法》中以法律原则的形式明确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随着对概念的探讨逐渐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其实法律的书面表达“非婚生子女”与立法中非婚生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的本意相悖,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统称为子女,以此来达到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的目的。1973 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父母身份法案》,现已被美国的许多州采用。该法案将父母统称为 Parent,子女统称为 Child,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影响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是作为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二十五条之规定,需明确法院在解决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案件中,无必要区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反而能更好的尊重和保护这些子女的权益,更有利体现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司法操作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专门亲属法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制度,司法实践中亲权确认完全取决于法官司法活动。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依据当事人确认亲权的主观意愿,可以分为主动的亲权确认和被动的亲权确认:主动的亲权确认主要是对子女的承认和认领,被动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离婚、继承等诱因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的亲权。

    (1)“非婚生子女入户”各地有行政规章制度的保证

    尽管《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内容较少,但是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认领子女,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登记。该条文鼓励父母对子女认领,但是由于该规定出台时间较早,这就导致在社会实践中难以操作。

    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入户,各省级政府都出台了户籍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操作,使得非婚生子女也能取得户籍。其中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对居民要求办理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村)委会证明;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