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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甘井子区山东路的王丽娜与丈夫李强(化名)结婚两年。今年3月,王丽娜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丽娜25万元,这笔钱随后由李强领走。3个月后,王丽娜出院,却发现丈夫突然变了个人,对她再也没了往日的热情。7月中旬,李强正式提出离婚,王丽娜挣扎数月,于10月中旬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李强主张将25万元赔偿款一人一半。“这25万是我失去一条腿换来的。王丽娜心灰意冷。但是李强认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

  昨日,王丽娜到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胡玉君律师。胡律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丽娜可以拒绝丈夫平分25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王丽娜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王丽娜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