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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张卫华 实习生程景阳 通讯员黄松报道:咸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胡某因受贿7万元,日前被黄石下陆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现年41岁的胡某原任咸宁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2002年5月,受省高院指定,咸宁中院审理了黄石市两家企业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达28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企业未履行债务,法官多次到黄石执行未果。不久,黄石市某公司经理王某获知被执行企业的账户上有钱,遂告知胡某。负责该案的胡某随后冻结了该企业账户,划走1340万元。按事先约定,王某获得了260万元清欠费。为感谢胡某,王某两次到咸宁,送给胡某7万元。   案发后,胡某退出了全部赃款,但触犯了法律。上月19日,胡某因涉嫌受贿罪,在下陆区法院开庭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