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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交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告,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要求,公布了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自行协商解决和由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条件、办法和要求等具体内容,公布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何种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并明确规定了不能“私了”和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此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去年5月25日公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11种行为负全责

    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新的简易处理程序规定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即“私了”的条件,还明确列出了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何种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其中规定,11种行为要负全责,包括闯红灯、闯入逆行发生事故、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等,这些负全责的行为与不久前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中规定的基本相同。

    《规定》列出40种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则有这40种情形之一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这40种情形之一的,则为同等责任。这40种情形包括: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溜车的等等。

    7种情况不能“私了”

    《规定》要求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下列7种情况之一,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保护现场,不能“私了”。包括: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3种情况可由交警快速处理

    轻微事故双方无争议可以“私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可由一名交警快速处理。

    4种情况不适用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4种情况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以及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