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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产业园区建设,筑巢招来“金凤凰”是全省各地政府贯彻落实2012年5月27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两化互动”战略的“重头戏”。截至2008年底,全省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831户,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40.4%;完成工业增加值2285亿元,增长44.1%,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6.3%,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1.5%。 伴随“金凤凰”不断落户产业园区,大部分企业都运营良好,为促进地方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按照引资合同约定投入生产,存在已投资掩盖圈地谋利的恶意投资行为,部分纠纷已进入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和诉讼及执行程序,虽然这仅仅是个别现象,但给招商引资的形象与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本文以S省P县省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活动为背景,以S省P县法院2013年来进入诉讼的3例“金凤凰”违反招商引资合同案件为样本,以其他地区法院系统所审理的同类案例为参考,对招商引资活动中存在的法律瑕疵、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法院如何处理该类型案件进行一些思考,对科学、理性、规范招商引资做一些有益探索,从法律层面为深入推进“两化互动”护航加力。

    一、背景:P县工业园区简介

    P县是传统农业大县,工业基础薄弱,区位优势并不明显,国家区域政策和产业重点决定了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只有大打“招商牌”,通过招来“金凤凰”引进资金、技术、管理来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P县省级工业园区主要对接成渝、沿海产业转移,招商缺乏比较优势,唯有靠打“政策牌”,在信贷资金、土地使用权、劳动力、产权等生产要素配置和产品销售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在税费负担给予多项减免优惠待遇,其优惠力度明显超过国家规定对鼓励项目可实行“两免三减半”(即新增企业两年内免税,后三年半税)优惠政策。譬如“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收取,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其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的还给给予专项补贴。当然在招商引资合同上也明确要求入园企业在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主要考核指标上达到与投资意向相应的投资强度。

    根据P县工业园区管委会2012年统计数据,目前园区有江苏雨润集团、台湾佳美集团等一大批国内知名企业落户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9户,初步形成了机械冶金、食品轻纺“两园一带”的产业布局,年工业总产值产值50亿元以上。根据P县经信局数据统计,2013年1—5月,共实现销售收入102.94亿元,增加值24.19亿元,利润2.18亿元,税金0.7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7%、26.9%、24.3%和14.9%;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41.68%、41.7%、51.9%和46.47%,为P县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劲的支撑。

    但是,成绩掩盖不了问题。根据园区管委会的数据统计,入园企业的48个中,22户企业生产经营正常,23户企业开工不足,产能未到达合同约定,3个项目未投入生产。上述情况,P县政府也注意到了并想办法开展清退未达合同约定企业。目前有3例P县政府以引资企业投资为名圈地谋利为实为由的解除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县法院。

    二、样本:三则案例

    [案例1]:原告P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成都NW家具厂一案中,原被告与2012年1月签订《成都NW家具厂在P县工业园区投资家具生产项目书》,约定被告在园区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建年产5万套某品牌家具生产线,2010年1月底前进场施工,2010年8月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设面积应达到项目可使用面积的70%以上,生产车间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供50亩左右项目土地(项目建设实际用地根据投资规模及规划设计的需要确定)及其他优惠政策等;此外,还约定违约应支付合同投资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通过挂牌方式取得了项目土地26263.70平方米(约39.4亩),并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到了被告新注册成立的HS公司名下,但被告以约220万低价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其新设的HS公司将项目土地上建成的8300平米厂房、700平米办公楼出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同时以建成的厂房、办公楼为抵押向邻县银行贷款300万元,获得的贷款也未投入项目,项目至今没有投产。

    [案例2]:原告P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漳州JK食品公司一案中,原被告在2010年3月签订的《投资罐头生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被告在园区投资4500万元人民币建3条食品生产线,2010年5月进场施工,同年12月底完成厂房建设,被告应保证其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上,其设备、土建等固定资产投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供50亩左右的项目有地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等;此外,还约定违约应支付合同投资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45亩土地,但被告未依法与被告下属的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被告在项目土地上仅修建了约3600平方米厂房、900平方米办公楼,其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建设面积均未达到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