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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延长医疗诉讼有效期

    案情:死者2007年8月5日晚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腿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伴动脉血管及神经断裂,8月6日晨在外地医院做了接骨及血管神经修复手术,术后3天,伤腿开始腐烂变质,医院有明显的过失,没有引起重视及时治疗或行截肢手术,对医院失去信心,第5天即2007年8月11转院至当地医院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生命危险,立即抢救后,行截肢手术,后诊断病情已发展到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不全,多发伤,在当地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14天,情况一直恶化,最终因医疗费用高昂无力负担而放弃治疗后,死亡。

    律师解答1,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点为相关权利人知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起计算。从你说的情况,应当从死者死亡之后,家属知道外地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死者死亡时起开始计算。即使按死者死亡的日期开始计算,也还有20多天的时间,可尽快采取行动维权。

    2,如果死者家属生活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可以在起诉之后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