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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马红征    联系人:苑强律师 15966646477
(本文未经作者及发布者书面同意不得复制、转载、网络链接等)
 
内容提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交强险的保险人也被一并列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被告,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与车主或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共同分担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及人身损害赔偿风险。那么在驾驶员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人是否仍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交强险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告和其他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成为实践中急需通过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明确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交强险责任限额醉酒驾驶
正文:
一、我国目前对因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如何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论驾驶员是否存在醉酒或是否有驾驶资格均要求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作为保险公司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抗辩,拒绝赔偿或仅同意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认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是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支付的,均系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拒绝赔偿。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财产损失仅指交强险中的车辆损失或财产损失,还是包括受害人索赔的所有经济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目前我国法律对其中的财产损失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虽对此作出了答复,但因不是法律、法规,其效力及倾向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实践中对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争议。
目前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醉酒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放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醉酒驾车行为,导致恶性事故的产生。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醉酒驾驶不是交强险保险人免赔的法定理由。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均是通过支付赔偿金的形式支付,均为财产损失,所以按上述规定,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明确禁止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在驾驶员醉酒驾驶后,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赔偿会造成对醉酒驾驶的放纵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只考虑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更要考虑到保险人的利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应对驾驶人员的过错行为买单。应由其自己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保险人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定义务,唯一免除该义务的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不属于免责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只要交通事故不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就是无条件的,这也是交强险的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的体现。
3、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对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交强险制度设置的法律宗旨更倾向于对受害人进行保障性的救济。交强险主要有两方面的社会功益:一、分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其无法确定车辆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醉酒,无法控制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予赔偿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同时认为应保障在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赔偿后向行为人的追偿权,既保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又能警示驾驶人员醉酒后不驾驶机动车,让其进行自律,有效的制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1、交强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人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所在。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