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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西区的王先生问;我去年买的新商品房,今年8月可以交钥匙,但我出国一直没有办理入住手续,现在我要求入住,开发商要求我从2007年8月开始交纳物业费,开发商做法对吗?同样是河西区的李女士问题就不同了;李女士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一直没有实际使用房屋,所以拖欠物业费,李女士也致电热线,为其做法寻求法律依据。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毛军律师回复说:首先要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何时产生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必须经历过程:1.订立购房合同2.物业的交付3.权属登记。        订立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就物业买卖达成的协议,业主主要义务是交付房款,而开发商要将房屋依照约定交给业主。房屋交付的标志就是业主领到房屋钥匙,领到钥匙后业主与物业公司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物业公司履行管理小区的义务,业主理应交纳相映费用,显然李女士的房屋已经交付,且物业公司也尽了管理小区的责任,物业费用理应交纳。而王先生在2007年8月房屋买卖程序未完结,房屋没有实际取得,也没有与物业公司形成权利义务关系,8月份的物业费不应收取。

作者简介: 毛军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合同纠纷、家庭婚姻,侵权赔偿、劳动争议,公司等民事及非诉讼案。对方地产和民商法律业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尤为见长.了解律师详细信息请点击http://user.148com.com/?7401

 

责任编辑: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