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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清远讯 (记者 曹菁)据清远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通报,一起因儿童溺水,父母状告水电站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近经过法院依法成功调解,由该水电站一次性赔偿溺水儿童父母5.5万元。

据法院调查,去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覃某杰(7岁)等4兄弟结伴到连山永丰河洗澡,进入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水电站内进行玩耍,随后4人在一条水圳内戏水,戏水过程中覃某杰突然不慎沉入水中,同伴们见状跑回村中求救,但当村民将其捞出水时,覃某杰已不幸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水电站施工现场所拍摄到的照片可以看到,被告除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设置了一块告示牌外,入口处没有人员看守,施工现场的四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特别是在被告的施工现场内涉险的地方,即覃某杰溺水的地点没有采取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障安全的防范设施。

覃某杰溺水的地点水深为1.2米,是一个大坑,到此游泳足可以致其于危险的境地,由于被告防范措施不力,导致覃某杰遇溺死亡事件的发生,因此水电站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其父母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对其的死亡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水电站赔偿死者赔偿金等6.8万余元。

宣判后,水电站上诉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法官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水电站一次性赔偿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