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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肇事造成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赔偿。1月1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肖赛庆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赃款10.18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3年5月2日,肖赛庆因私事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万元。为支付赔偿费用,肖赛庆利用自己担任吉安县敖城粮油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收购粮食的名义,自批借条从该所借款9.4万元用于赔偿。同年12月初,吉安县粮食局对借款问题进行调查时,肖赛庆采取欺骗手段谎称造成此次事故是因公出差,并将其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自批后交出纳直接冲抵借款。

    另查明,2003年12月,肖赛庆指使吉安县敖城镇兴旺酒家老板旷某为其购买了一辆价值7800元的摩托车,旷某将购车费7800元开具餐费发票从所里报销后,肖赛庆又用购车发票到单位报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赛庆因私事无证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而赔偿经济损失9.4万元,为转嫁损失,竟利用职务之便将赔偿款转嫁由所在单位承担;此外,应由肖赛庆个人负担的购买摩托车款7800元却在单位报销,并且让个体老板旷某虚开餐费发票从所里报销7800元,造成单位双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犯罪所得赃款应予追缴。(文/刘红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