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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7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暂缓执行2项: 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婚姻登记费(民政部); 2、公路养路费(交通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 4、农机监理规费(农业部); 5、乡镇企业管理费(农业部); 6、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7、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8、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无线电管理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4、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农业部); 1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业部); 1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 17、计划外生育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层层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修改后的项目要逐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服务、土壤肥料测试、“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都要坚持自愿原则,要坚决纠正上述各项工作以及畜禽防疫收费中的强制摊派行为,并按此原则相应修改有关文件。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小学杂费、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行为。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车辆通行收费坚决取消。 (五)可以继续执行的29项: 1、居民身份证费(公安部);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部); 3、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费(公安部); 4、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公安部); 5、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安部); 6、乡镇法律服务费(司法部); 7、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部); 8、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部); 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劳动部); 10、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劳动部); 11、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劳动部); 12、水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13、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部); 14、水利工程水费(水利部); 15、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 16、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部); 17、渔业船舶登记费(农业部); 18、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农业部); 19、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费(农业部); 20、海事调解费(农业部); 21、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部); 22、林地补偿费(林业部); 23、育林基金(林业部); 24、林业管理证件费(含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林业部); 25、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部); 26、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部); 27、狂犬防疫费(卫生部); 28、超标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29、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关于达标升级活动 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县达标; 4、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5、农科教中心建设达标; 6、户证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 7、农村社会治安达标; 8、派出所建设达标; 9、敬老院建设达标; 10、骨灰堂建设达标; 11、双拥模范县达标; 12、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13、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14、法庭建设达标; 15、司法所建设达标; 16、财政所建设达标; 17、村镇建设达标; 18、农电站建设达标; 19、农村办电达标; 20、标准配电台区建设达标; 21、中型水库建设、泵站管理、堤防建设达标; 22、节能节柴灶达标; 23、沼气池达标; 24、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达标; 25、铁牛杯、兴牧杯竞赛达标; 26、平原绿化先进县达标; 27、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28、乡村广播站建设达标; 29、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30、卫生先进县达标; 31、灭鼠达标; 32、农村改水、改厕达标; 33、合作医疗卫生建设达标; 34、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达标; 35、乡镇土地管理所建设达标; 36、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 37、保险先进县达标; 38、体育先进县达标; 39乡镇党校建设达标; 40、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41、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42、妇女工作达标; 43、报刊征订达标。 三、关于农民承担费用收取与管理中的问题 当前,在农民承担费用的收取与管理方法上,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以下10种情况最为突出,应坚决纠正。 1、提前预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或“上打租”); 2、经县(市)审核批准提取提留统筹费后,区、乡、村、组又层层加码收费; 3将乡(镇)统筹费平调到县(市)及县以上单位使用; 4、用乡(镇)统筹费弥补乡(镇)财政赤字; 5、按人口和田亩平均摊派各种税费及劳务; 6、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7、以“小分队”、“工作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