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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擅自割掉患者卵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侍某各项费用153658.90元。 1999年1月14日,家住江苏省睢宁县的侍某到该县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子宫肌瘤收住入院。同年1月15日,侍某丈夫与医院签订了手术方式为子宫全切除术的手术议定书。同年1月16日依约如期进行手术。手术记录显示,医院为侍某施行全子宫切除术及附件切除术,但并无新的手术议定书。侍某于1月21日出院,两三天后即感到偏头痛、头晕、全身出汗并伴有腹痛。侍某夫妻遂至医院询问手术医师,才得知手术时双侧卵巢已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侍某双侧附件被切除所造成的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而医院却称,手术中发现侍某附件出现异常改变,卵巢增大、输卵管变粗,且粘连于子宫后壁及直肠窝内。已属卵巢肿瘤,且癌变趋势较大。根据医疗原则,手术医师认定施行全子宫及附件切除术。医院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考虑,因此拒绝承担责任。侍某无奈将医院告上法庭。 (张尊敬)